2020-07-29 15:32:28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發布《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法發〔2020〕25號,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明確,服務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公正審理土地征收征用案件;促進金融和民間資本服務實體經濟;推動完善更加公平的社會保障體系等。
《意見》以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從市場主體、產權保護、公平交易、市場秩序、民生保障、服務開放、高效解紛等7個方面,提出31條貫徹意見。其中第13條格外引人注目,明確修改完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堅決否定高利轉貸行為、違法放貸行為的效力。
強調服務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系該《意見》第8條的明確規定。依法加強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司法保障,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不斷增加農民收入,推動鄉村振興發展,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嚴格實施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物權編規定,妥善審理農村承包地、宅基地“三權分置”產生的土地權屬流轉糾紛案件,依法依規認定承包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合同的效力,促進土地資源有效合理利用。依法保護農戶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資格權,確保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依法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折股量化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要依法充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與經營決策和收益分配的權利。
要求公正審理土地征收征用案件,在該《意見》第9條中得以體現。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對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行為,依法不予支持。支持行政機關依法打擊各種違法占用耕地行為,確保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不受侵犯。遵循及時合理補償原則,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對被征收征用者進行公平合理補償,維護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權益。妥善審理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件,防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截留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得的補償。
強調促進金融和民間資本為實體經濟服務,是該《意見》第13條的明確規定。依法支持能夠降低交易成本、實現普惠金融、合法合規的交易模式,為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提供司法保障。統籌兼顧利率市場化改革與維護正常金融秩序的關系,對于借貸合同中一方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總和超出司法保護上限的,不予支持。對于當事人以預扣利息、租金、保證金或加收中介費、服務費等方式變相提高實體經濟融資成本、規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行為,按照實際形成的借款關系確定各方權利義務。規范、遏制國有企業貸款通道業務,引導其回歸實體經濟。抓緊修改完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堅決否定高利轉貸行為、違法放貸行為的效力,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該《意見》第22條提出推動完善更加公平的社會保障體系,明確規定:服務保障擴大內需戰略,加大對“互聯網+”領域涉及的產品質量、旅游消費、教育培訓、通訊服務等消費糾紛案件的審判力度,依法認定設置消費陷阱或者霸王條款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大對促進就業的司法支持力度,堅決糾正就業中的地域、性別等歧視,維護勞動者公平就業權利。保護勞動者創業權利,注重引導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推動健全網約工、快遞員等新業態從業人員的權益保障。強化司法救濟,依法支持勞動者和弱勢群體在工傷、醫療保險、社會救助等方面的合理訴求,解決養老保險參保率低、斷保、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不暢等現實問題。落實統籌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要求,繼續深入推進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適時修訂相關司法解釋。(農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