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3 10:45:19
第二期 第一章 總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宣傳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學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水土保持技術,培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人才。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水土保持工作。
對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 劃
第十條
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在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定的基礎上,遵循統籌協調、分類指導的原則編制。
第十一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全國水土流失調查并公告調查結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水土流失調查并公告調查結果,公告前應當將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
對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對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第十三條
水土保持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水土流失狀況、水土流失類型區劃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標、任務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規劃包括對流域或者區域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作出的整體部署,以及根據整體部署對水土保持專項工作或者特定區域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專項部署。
水土保持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規劃、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
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水土保持規劃一經批準,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規劃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